关于《英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2016-2035年)》编制的政策解读
《英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2016-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基于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编制,本《规划》编制的主要政策文件依据及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明确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要求“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提出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互衔接。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要求“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并提出2020年和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的具体目标值。
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并提出2020年和2030年的水质优良比例、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等指标的目标值。
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并提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的要求。
六、《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7日印发),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并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的要求。
七、《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发改农经[2014]226号)的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增强,重点治理地区生态实现良性循环,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明显加强,防灾减灾、净化空气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明显提升,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遏制,生态保护与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推进,基本构筑两屏三带一区多点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骨架,努力建成生态环境良好国家。”,同时对2020年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指标设定具体目标值。
本《规划》主要依据上述政策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地开展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内容与相关政策文件无冲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英德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