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二期项目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确保英德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二期项目(下称“二期项目”)的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下文简称通知)、《关于印发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英府〔2011〕112号)、《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英德市英城至大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府〔2022〕8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英府〔2018〕18号)
《关于印发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英府〔2011〕112号)
《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英德市英城至大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府〔2022〕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
三、内容解读
(一)征地拆迁补偿
1.市政府指定当地镇作为二期项目征地拆迁的主体,对征地拆迁等相关补偿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二期项目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等补偿标准,按《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G358线英德市英城至大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收及拆迁等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府〔2022〕80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拆迁重建安置用地的征地等补偿、“三通一平”、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报批等所需费用,其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征地拆迁费用,由属地镇负责组织实施。
2.已由英德市永和农业有限公司安置的农户不再安排拆迁安置。英德市永和农业有限公司安置该部分农户的费用及该公司已租用用地的补偿,由横石塘镇牵头,报请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具体协商解决。
(二)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须按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尽量避开基本农田,因建设需要确实需使用临时用地的,业主单位须向英德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业主单位与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及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就使用临时用地的用途、地类、方式、期限、补偿、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由业主单位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租用临时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补偿标准。临时用地租用补偿标准参照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一期管网工程项目标准实施,即租金补偿标准为1800元/年/亩,首年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付,超过一年的按150元/月/亩计付。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通知》执行。
(三)搬迁户后续生活补助
对本项目搬迁户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300元/人/月,每年年初提前发放当年补助,共发放20年。具体人数以启动征地拆迁工作当日为基准日确定,新生人口不增加、死亡人口如实减少(每年12月31日核实更新一次)。
英德市市区石门台饮用水工程项目指挥部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