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英德市公安局印发了《英德市公安局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流动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结构规模,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政策实际,制定《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六)《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七)《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
(八)《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第十五条;
(九)《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规划《纲要》名词解释之128|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十二)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十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粤府〔2021〕74号);
(十四)《关于传发2024年全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百千万工程”重点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公网发〔2024〕903号);
(十五)清远市公安局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传统户籍登记通常依据户口所在地进行,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则更强调实际居住地的特点和在政策上更具有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更有利于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使得居民能够更方便地在其实际居住的地方进行户口登记,减少因户籍限制而带来的不便。同时也更有利于居民在经常居住地平等地享受当地的公共服务。《细则》简化了落户手续,放宽了落户条件。
1、现政策提出:在英德市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经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其中,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租赁住房居住的,提供租赁登记备案证等。
2、现政策提出:在租赁房屋、单位宿舍或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租赁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接收落户的,落户于该租赁住房;否则落户于该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实际居住于单位宿舍的,落户于登记地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指在本市登记居住时间持续达6个月以上;根据申请人在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的居住信息(以公安机关居住证系统或粤居码系统登记信息为准)与当前申请落户日期进行计算,居住地址以系统最新有效登记信息为准。
3、现政策明确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
落户只作户籍变更,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员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等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下一步,英德市公安局将积极推动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