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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2024-11-08 15:55
  • 来源: 英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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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提高收缴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英德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一)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体现社会公平。

(二)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三)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提高人民环保意识,促进人民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共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五条明确了《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六至十一条明确了缴费义务人和收费标准制定。《细则》明确了四类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含大站镇)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3元,其他墟镇居民每月每户收取11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物业小区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每月产生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的,市区(含大站镇)按30元/间/月计征,其他墟镇按25元/间/月计征;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市区(含大站镇)按20元/桶计征,其他墟镇按15元/桶计征,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

(三)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分类计征。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且每月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少于2桶(含2桶),市区(含大站镇)按25元/间/月计征,其他墟镇按20元/间/月计征;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征,市区(含大站镇)按20元/桶计征,其他墟镇按15元/桶计征,每月产生垃圾量不足1桶的,按1桶计算;经营面积(以测量面积为准)大于50平方米的,按经营面积计算,市区(含大站镇)按0.7元/㎡/月计征,其他墟镇按0.5元/㎡/月计征;

(四)除市区(含大站镇)以外其他墟镇固定摆卖摊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次计征,每次2元,每月收取上限20元;

第十二条明确了免征对象;

第十三条明确了收费范围内可免收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至十五条明确了委托代收单位,以及其他代征缴的相关事项;

第十六至十七条明确了票据使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明确了《细则》的解释单位;

第十九条明确了《细则》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适用范围

英德市范围内的居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等非居民单位用户;墟镇固定摆卖摊档用户。

五、施行日期

自2024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自2024年12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

六、解读机关

英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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