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我市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城市化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城市改造扩建、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各种产业园区建设等正处于高潮,一些部门对文物保护不理解,总认为文物保护、考古发掘会影响工程进度,甚至会让工程下马,于是,文物屡被破坏或文物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便趋向尖锐。英德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从保护的角度出发,特向社会公布我市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公布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第二章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三)第二章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四)第二章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五)第二章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