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我市开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执行),实行防疫条件审查制度,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办理申请材料及流程见附件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报材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市畜牧水产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3至5人对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
二、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制度(见附件2)。各镇街负责检查、收集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和《动物防疫情况年度报告申请表》,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内提交我局(地点:英德市金子山大道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3号窗口,联系电话:0763-2813021)。连续2年未提交报告的场所,将视情况挂网公示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效。
三、对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不予“点对点”调运备案,并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予以处罚。
四、申报畜禽养殖政策类扶持项目的畜禽养殖场需经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英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