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广东群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PET片材92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清环广德审【2024】2号 | 2024年7月16日 | 广东群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中南片区A07-02地块第2号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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