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 (1)施工期生产废水包括车辆与设备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均租住在周边居民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周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单独外排;项目施工时应加强对废料、油料等潜在水质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不得随意倾倒,避免被雨水冲刷进入水体。 (2)本项目采取有效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的设置;土方工程做好洒水压尘,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设置洗车台,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保持路面清洁,防止机动车扬尘;施工工地内部裸露地面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抑尘剂性能,定期喷洒抑尘剂;施工期间需使用混凝土时,可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不得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采取防尘措施后减轻扬尘对周边的影响,同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高噪声设备周围适当设置屏障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和午间(12:00~14:00)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期间张贴告示,告知周围居民施工阶段可能产生的噪声影响,施工方尽力做好施工噪声防护措施的同时,以寻求周边民众的谅解和配合做好自身的噪声防护。 (4)施工期挖方全部回填、无弃方产生;建筑垃圾及渣土应妥善处置,及时运至当地市政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 二、运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 (一)废气:项目食品加工产生的气味产生量少,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气味厂界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加盖收集并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设备(TA001)处理,其排放的氨气、硫化气、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厨房产生的油烟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TA002)处理后,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小型饮食业单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设置在较高处的出口段长度为直径(或当量直径)4.5倍的烟道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 (二)废水:生产废水(其中调味废水产生后先经过隔油池预处理)和生活污水混合后的综合废水经自建“混凝沉淀+UASB+厌氧池+接触氧化”工艺废水处理设施(TW001)处理达标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合作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后,由废水排放口DW001通过市政管道排至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项目冷却机、清洗机、泵、风机等设备噪声约75~85dB(A),经厂房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四周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废:脱盐清洗沉渣、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水处理污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