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技术改造,无需新增建筑物,施工期主要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不存在土建等施工;施工过程对环境会带来短暂的影响,其影响将随着安装的结束得以消除。因此,只要加强设备安装期间的管理,本技改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 二、运营期污染物防治措施 (一)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盖喷漆废气(漆雾)先由水帘柜捕集,然后剩余废气(少量漆雾、VOCs)与边盖固化废气一并经“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少量未被捕集的废气通过加强通风等措施进行防治后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有组织排放:苯系物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国家TVOC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前,喷漆固化产生的VOCs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NMHC的排放限值;待国家TVOC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VOCs有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TVOC的排放限值;颗粒物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经处理后均可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技改项目产生的喷淋废水作危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此外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故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新增UV漆喷涂线运行时产生的噪声,1m处其噪声强度值约为85dB(A)之间,通过采取车间墙体隔音、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所在地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对应限值要求,对项目内员工及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漆渣、喷淋废水、废UV灯管经分别收集后,在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土壤和地下水:项目地块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均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做好防腐防渗措施,通过加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管理等,不会发生泄漏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等;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用水均来自市政供水管网,不进行地下水的开采,不会造成因取用地下水而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地块范围内不涉及珍稀动植物栖息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项目建设不会形成土壤环境的盐化、酸化及碱化影响;本技改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苯系物、颗粒物,粒径较小,可不考虑大气沉降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因此,本技改项目不存在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