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休(禁)渔期间渔民群众生活困难的问题,弥补渔民群众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生计损失,根据原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8〕25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清财农〔2022〕72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2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休(禁)渔期间对休(禁)渔民发放生产生活补助,对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以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22年英德市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兰标 局长
副组长:张 凯 党组成员
组 员:局办公室、计划财务股、执法股、养殖与屠宰管理股等股室负责人
三、补助对象
休(禁)渔补助对象为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定的本辖区休(禁)渔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渔业船舶必须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广东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在有效期内。
四、资金安排
(一)补助标准
禁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低于2,200元,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实施。
(二)资金来源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清财农〔2021〕96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清财农〔2022〕72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级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清财农〔2022〕82号)合并解决(如中央油补政策有新的变化,则按新的政策明确资金来源)。
(三)补助人数
1.休渔渔业船舶补助人数应不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禁渔渔业船舶补助人数应不超过2人/船。
2.休(禁)渔期前跨市、县(市、区)购置渔船的补助资金计入渔船买入地,在买入市、县(市、区)申报并发放。同一艘渔业船舶和同一个渔业船员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
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东在办理休(禁)渔手续后向船籍港所在地镇(街)申报。禁渔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休(禁)渔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船东和其他补助对象本人签名确认,由船籍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2.补助对象身份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3.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捕捞渔船需交验以下证书原件:渔业船员证书、渔业捕捞许可、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
渔业辅助船舶需交验以下证书原件: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等证书。
(二)初审
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且有效、渔船证书与系统记载是否一致、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三)初审公示
补助申报时间结束后,镇(街)公示初审结果,于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公示内容包括船东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任职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四)复核
接到镇(街)报送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市农业农村局需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核算补贴金额。复核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2.有关证书信息与系统记载是否一致。
3.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4.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五)复核公示
复核无误后,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复核结果,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任职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公示地点应选择在村(居)委办公场所、渔政机构办证大厅等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公示结束后将补助对象相关申报材料存入档案。
(六)发放补助
市财政局收到复核结果后,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资金发放工作,并委托银信部门,将资金直接发放到渔民个人的存折或银行卡上。
(七)总结上报
发放工作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整理材料,形成书面总结,将当年休(禁)渔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分别上报至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附上《XXX年XX市(县)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3)。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镇(街)、相关部门要提高对这项惠渔政策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工作“市长负责制”,实行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的工作机制,落实镇(街)行政首长负责本辖区休禁渔补助申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休禁渔补助的申报条件,细化核算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休(禁)渔制度实施,渔民生活困难得到缓解,渔区保持稳定。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镇(街)要突出政策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对休(禁)渔制度、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政策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渔民群众乃至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主动指导渔民申报补助。
(三)落实责任。落实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申报、复核、发放全过程工作责任制;市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完善休(禁)渔补助发放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严格管理。
(四)加强资金监管。财务部门做好资金发放核算工作,业务部门建立发放明细台账,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发放范围。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休(禁)渔生产生活补助申请、发放情况的审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