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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你我他 | 合伙做生意中的债权债务问题,跟着律师一起来了解……
  • 2024-02-05 10:39
  • 来源: 英德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英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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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商业发展和个人收入提高,广东成为全国最多“老板”的省份,经济发展位居全国前列。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商业活动中对资本和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不少“老板”会采用资源整合、强强联合的“合伙”的方式来解决这些资金或技术的短板,即与其他人合伙组团做生意。但做生意是有风险的,生意不是稳赚不赔的,部分合伙的老板,因各种原因经营不善亏损,甚至会因账本数目不清而产生矛盾。那么,在合伙做生意过程中如何避免因数目不清而产生矛盾,或数目不清时,那“老板”们又应如何维护自己

的权益呢?


本期请到了广东瑞骜律师事务所陈宗鹏律师做案例分析,解答在合伙做生意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区分“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案例

图片

李四称有石场生意可以做,拉了张三、王五、马六合伙(三人表示同意,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建立了“XX石场董事群”微信群商量合伙事宜,同时确定各人的分工。

某日,四人协商以王五名义与广州A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购买一台250万元的挖掘机,以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张三向广州A公司银行转账50万元,备注“王五购买挖掘机”,然后在微信群发出“为石场发展本人张三付款50万元买挖掘机,请各位董事确认”,群中其他三人均回复“好的”。

 广州A公司依约将挖掘机交付给王五(后转交给石场使用),但因石场手续无法办理导致未能贷款成功付给广州A公司。后广州A公司向法院起诉王五,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挖掘机并支付违约金75万。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广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石场无法正常经营,故四人的合伙也无法继续。同时,张三要求退回购买挖掘机的首期款50万元,但协商无果。

 张三认为挖掘机买卖合同是王五签的,钱是代其付的,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王五,要求王五返还5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定张三和王五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无任何的借贷意思表示。张三、李四、王五和马六四方存在合伙关系,因合伙支付的50万元属于合伙的债权债务,应先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清算程序,确认各合伙人份额后再另行主张。故判决驳回了张三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问:

上述的案例是张三的50万元到底四人的合伙债务还是王五的个人债务?

答:

判断是否属于合伙的标准,看两方面,第一,是否有合伙的意思表示。第二,实际做了什么。 

本案中,四人同意合伙,故成立合伙关系,购买挖掘机也是经过四人在微信群中确认,且挖掘机也是由合伙石场使用。所以张三这50万元属于四人的合伙债务


问:

既然是张三四人的合伙债务,那张三为何起诉王五呢?

答:

主要是因为张三对于50万元的性质产生认识错误,在四人合伙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张三为规避合伙责任(如是合伙债务,则张三亦需要承担责任),全额拿回投资款,故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王五,让王五归还50万元。


问:

最终法院对张三的款项是如何认定以及是否支持了张三的诉求?

答:

张三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过“为石场发展本人张三付款50万元买挖掘机,请各位董事确认”。群中其他三人均回复“好的”。意味着购买挖掘机的行为属于合伙行为,双方也无任何的借贷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张三和王五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张三支付50万是为了合伙事项中的购买挖掘机,所产生的款项为合伙债权债务因此,张三可以通过合伙清算程序,确认各合伙人份额及对应的债权债务后,再另行主张。


问:

在日常做生意中,我们又应如何区分是合伙债权债务还是个人债权债务呢?

答:

首先,看意思表示,其次,看做了什么。

合伙人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在签订书面协议书,应对如下事项详细了解:

第一,合同目标。具体要判决是合伙还是借贷关系。

第二,自己应做什么(义务),可得到什么(权利)。具体为对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盈亏结算和分配时间、债务承担等事项。

第三,违约责任。 

第四,解除合同条件。退伙、合伙终止等条件。

另外,在履行合伙事务时,明确说明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以免日后就所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还是借款产生争议。最后,在产生合伙债权债务纠纷后,合伙人之间应及时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及时以“合伙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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