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本案中的一对夫妻经亲友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男方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女方给付彩礼16万元。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九年,育有一子。后夫妻双方矛盾持续激化,长期分居,虽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其返还16万彩礼的诉求,35万元经营性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对财产、债务、子女抚养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二:
本案中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一套按揭住房,房屋登记于男方名下,房贷由双方共同收入偿还,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另婚后全款购置机动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纠纷中,男方主张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资,车辆购置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房车均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但男方未能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证明房屋首付款系父母对其个人的单独赠与,亦无法证实购车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准予女方与男方离婚。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男方向女方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按车辆离婚时评估现值的50%向男方支付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