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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2025-01-14 17: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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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国家、省、清远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优抚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三)红军失散人员。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共产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两孤”人员)统一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包括下岗职工)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障补助资金预算方案,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落实定点医院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预算方案,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优抚对象对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要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章  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三条  按照方便、快捷原则,优抚对象医药费实行“一站式”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实行先就医后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药品基本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允许报销范围,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根据不同属别给予如下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及“两孤”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50%。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补助比例为30%。优抚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在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优惠减免: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二)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减免50%。

  (三)护理费(含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四)为残疾退役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其中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子女)和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体检优惠50%,其他优抚对象体检优惠20%。

  第十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两孤”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享受门诊保障补助:

  (一) 一至二级残疾退役军人300元。

  (二)三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250元。

  (三)五级残疾退役军人200元。

  (四)六级残疾退役军人150元。

  (五)“两孤”人员130元。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从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选定。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广东省药品基本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先征得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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