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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经抽检证实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一案,现本局已作出处罚决定。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住所送达英市监英红处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厂房紧锁,无人在厂,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现场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商联络员(同一人)吴文界,吴文界接听电话后表示其本人在外地,不会前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会委托他人前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英市监英红处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英市监英红处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63-2501945)。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