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英德市白沙镇某百货门市进行检查,检查时在该店的货架上发现有销售家用燃气灶3台(名称:嘉多福台式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公司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家多福燃具电器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稔海环村北路9号)。销售价格为70元/台,共3台,上述燃气灶具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
【以案说法】上述燃气灶具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