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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英德市沙口镇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政处罚案
  • 2023-11-07 17:48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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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英德市沙口镇某五金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Y)的机身无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为JZY-Y,标示生产单位为中山市旺夫人电器有限公司,标价为120元/台,该机身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生产单位及制造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中山市旺夫人电器有限公司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货值共120元。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总货值共120元,违法所得为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上述未安装熄火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

  处货值金额等值一倍壹佰贰拾元(1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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