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TT23020504129的《检验报告》,编号为CTT2302050412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QX 0001S-2020《固体饮料(一)》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如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生产规格为12g/包的“桑菊茶”3005包,其中3000包以每包3.3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佛山市某凉茶有限公司,剩余5包自行使用了。上述“桑菊茶”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QX 0001S-2020《固体饮料(一)》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算,上述涉案“徐其修桑菊茶”货值金额为9916.5元,销售收入为9900元。
【以案说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凉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