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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2025-02-14 16: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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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英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来函称某起火灾事故涉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进行询问调查,经核实,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是由某经营者销售并上门安装,其将蓄电池容量由48V24Ah改到72V40Ah。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必须≤48v。该经营者作为一名电动自行车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在明知涉事电动自行车为新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仍为车主安装标称电压为72v的蓄电池,上述蓄电池标称电压明显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的规定。该经营者销售的72v电池价格为2850元,违法所得300元。

  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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