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会导致车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风险突出。我局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改装后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现公布2宗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销售典型案例。
一、英德市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介绍:2025年9月26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摩托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英德市某摩托车行(个体工商户)销售场所摆放有15台与其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遂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经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货值181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5辆,并给予罚款。
二、英德市望埠镇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介绍:近期,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联合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着20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增加了后置物架、加长鞍座长度,产品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图片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遂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1399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罚款。
案例评析:电动自行车直接关系骑行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负有法定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核验所售车辆的质量证明文件,保证销售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压实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