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8〕86号
英德市青塘镇合益石灰厂:
经营者:黄儒苟
身份证号码:440105********4219
详细地址:英德市青塘镇建新村陈屋村民小组莲塘高路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两座石灰炉窑并投入生产;(2)未依法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向环境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英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
抄送:青塘镇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