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8〕90号
英德市鑫鑫环保陶粒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39816694XJ
法定代表人:周良贵
详细地址:英德市桥头镇新益村丘屋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陶粒建材生产线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为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英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未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和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
公开方式: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