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8〕101号
英德市友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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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浩荣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精细化工区
2018年8月22日,英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经监测,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的污染物SO2折算浓度为953.3㎎/M3、NOX折算浓度为271.3㎎/M3,分别超标18.1倍、0.4倍。
以上事实,有《英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英环测气〔2018〕B75号);《英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气污染物;2.查找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工作,在2018年10月12日前向我局提供有资质的废气达标监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 25日
公开方式: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