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环责改字〔2018〕74号
英德市益旺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77095275E
法定代表人:张景泽
详细地址:英德市桥头镇潭坑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产4万头肉猪养殖场首期150头母猪存栏,年出栏3000头肉猪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养殖;没有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第二级氧化塘设置有外排口,氧化塘废水通过排放口外排到水坑。
以上事实,有《英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英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调查所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封堵第二级氧化塘设置的外排口;
2、2018年8月5日前完善项目首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持证排污。否则停止生猪养殖,停止排放污染物;
3、停止生猪养殖前,做好养殖期间猪粪堆放区猪粪的干湿分离和清运工作,确保养殖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氧化塘用于场内灌溉,并做好清洁养殖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英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英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0日
抄送:桥头镇政府
公开方式: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