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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审查公示(观音山路LNGL-CNG合建站一期扩建工程)
  • 2020-06-1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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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拟对观音山路LNG/L-CNG合建站一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观音山路LNG/L-CNG合建站一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612日至20206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环保大楼四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0763-2226970、0763-2272019(服务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观音山路LNG/L-CNG合建站一期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

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英德市英城街道观音山大道以南,观音山路LNG/L-CNG合建站一期项目储罐区预留空地(E113°25'4.24"N24°14'2.29"

环评机构:

湖南汇恒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观音山路LNG/L-CNG合建站位于英德市英城街道观音山大道以南,为扩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25'4.24"、北纬24°14'2.29"。项目占地面积560.76平方米,总投资4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本次扩建工程储存规模为300m³LNG,主要建设2150m³卧式LNG储罐、5000Nm³/h空温气化器2座、300Nm³/h空温气化器2台、调压计量撬1座,供气能力:5000Nm³/h

扩建工程不增加员工,仍未原项目的14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全年运营时间365天,每天三班,每班8小时。

扩建工程原料及消耗情况为:LNG 4380万立方米/年、四氢噻吩0.876/年。主要运营设备为:卧式LNG低温储罐2个、空温式气化器4台、调压计量加臭撬1

项目距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项目西北面334米的矮山坪村。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位于LNG气化站预留用地范围内,本项目施工期主要为储罐、设备设施安装。因此施工期仅产生少量施工粉尘、施工生活污水、建筑垃圾、包装材料以及设备安装噪声。施工期环境影响将在施工结束后自然消除。经采取本环评提出防治措施后,其影响能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为站内调配,因此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

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一体化设施处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94-2005)后,用于站区绿化植被灌溉;待市政污水管网接通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再通过市政管网进入西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至北江。

综上,项目废水排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闪蒸气:项目产生的闪蒸气经储罐配置的降压调节阀排出,排出后通过BOG温控加热系统加热回收,回收后经计量、调压、加臭后接入下游供气管道,不外排。

放散废气:放散废气为瞬时间歇性有组织排放,各工序设置有较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般在管道放散阀发生超压排放的频率较低、排放量也较小,放散的天然气会迅速排入大气,不会形成聚集,对周边环境基本不构成明显危害。

泄漏废气:项目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泄漏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根据预测结果,项目储罐区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最大落地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2.0mg/m³限值要求。

因此,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根据环评预测分析结果可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的厂区平面布置,同时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处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无生产固废产生,站区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区域环卫人员定时上门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小

5、风险评价结论

本项目为LNG气化站工程,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为天然气泄漏、爆炸、火灾,但发生的概率相对较小。项目工程设计上对风险防范考虑较为周全,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这些措施只要切实落实和严格执行,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建设方应能从降低环境风险的角度加强工作人员思想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则可使工程环境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达到可接受水平

6总量控制指标

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总量控制在0.2269/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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