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结论: 扬尘:施工过程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经治理后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很小。 机械废气:注意施工机械的操作,避免突然加速和超载,减少冒烟情况,同时,加强机械设备的检修、选用优质燃料,此类废气的产生量不大,对项目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不会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2)施工期水环境影响结论: 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回灌周边山体林地或绿化等,不对外排放,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小。施工废水包括雨水冲刷施工场地产生的废水和车辆设备的清洗水。雨水冲刷施工场地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SS,经过沉淀处理后,回用做施工用水,不外排。施工车辆清洗废水,主要含有石油类,通过采取隔油池和储水池,收集净化车辆清洗废水,循环使用,达到零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3)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结论: 项目夜间不施工,通过加强施工管理,施工期噪声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且项目附近没有居民点,故施工期噪声对环境影响较小。 (4)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影响结论: 主要是建筑工地拆除、建筑和装修的废弃物,如废碎砖瓦、泥沙、木材的边角料等,这些废弃物能回收的全面回收,不能回收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生活污水均依托现有工程,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第一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后经东排渠排入仙桥水,最后汇入北江。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①、熔炼烟尘: 现有厂房1#熔炼区顶部加设屋顶罩,原“脉冲布袋除尘器”改为“脉冲陶瓷滤筒过滤除尘器”作为处理措施,收集效率可提高至95%以上,经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应排放口FQ00990),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整改后厂房1#熔炼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及其生产厂房、门窗、气楼排放口等/任何1h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扩建项目厂房3#采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熔炼烟尘废气+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应排放口DA001),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熔炼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的要求及其生产厂房、门窗、气楼排放口等/任何1h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②、抛丸粉尘: 现有厂房2#中设置的50t/h抛丸机和10t/h抛丸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密闭收集后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并通过新增的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50t/h抛丸机对应排放口FQ00994、10t/h抛丸机对应排放口FQ00995),减少无组织排放,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抛丸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 扩建项目厂房3#共配置2台抛丸机【分别为: 20t(对应排放口DA005)、10t(对应排放口DA004)】,抛丸机抛丸过程均设置密闭室中进行, 抛丸产生的粉尘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抛丸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 ③、砂处理粉尘: 扩建项目厂房3#40t砂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粉尘, 该树脂砂处理设施均密闭室中进行,砂处理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应排放口DA006),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砂处理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 ④、混砂粉尘: 现有厂房1#中设置的40t/h混砂机和20t/h混砂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并通过新增的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对应排放口DA009),减少无组织排放,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混砂理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 扩建项目厂房3#设置2台12t的混砂机,混砂工艺在投料和工作时会产生混砂粉尘,混砂机为封闭式,同时自带配备有布袋除尘器,混砂粉尘经处理后分别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对应排放口分别为DA002、DA003),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混砂理工艺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 ⑤、浇注废气: 现有厂房1#和新增厂房3#中的浇注废气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烟尘、VOCs、甲醛、CO。浇注区均设置侧吸罩+布袋除尘+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将浇注区产生的烟尘、甲醛、VOCs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厂房1#对应排放口DA010、厂房3#对应排放口DA008),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烟尘(颗粒物)、浇注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均能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中的1级标准的要求及其生产厂房、门窗、气楼排放口等/任何1h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甲醛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标准的要求;CO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浇注有机废气(VOCs)无组织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⑥、喷漆: 现有厂房2#喷漆房增加“UV光解”进一步确保喷漆有机废气的达标排放,整改后喷漆废气处理措施为: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厂房2#喷漆主要污染物为VOCs。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厂房2#喷漆产生的VOCs经处理后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及其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最后通过一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应排放口FQ00996)。 扩建项目厂房3#喷漆房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VOCs、二甲苯等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一条15m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7),根据工程分析及污染源强计算结果可知,喷漆有机废气VOCs、二甲苯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限值及其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⑦、厂界其他无组织废气: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运营期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除上述①、⑤、⑥中的VOCs、CO、甲醛、二甲苯外,还有:颗粒物、臭气浓度,经加强对车间内抛丸、混砂、砂处理等设施设置全封闭,车间内和厂区内加强洒水降尘加强通排风,减少无组织源的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7-2001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综上,项目废气经上述处理措施有效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车间的门窗部位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铝合金或双层门窗结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午间和夜间生产操作;合理布局生产车间,空压机尽量布置再独立的房间内,抛丸机等设备均布置在厂区中央,充分利用距离和墙体隔音,同时安装弹簧减震器或橡胶减震垫;定期检查维修生产设备,使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运行时发出摩擦等噪声;加强厂区绿化,有利于隔音消音。经上述措施后,厂区边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甚微。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炼废渣、废次品、布袋除尘粉尘、废树脂砂、废抛丸经收集后外售;废包装袋经供应商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漆渣以及喷漆原料桶罐等)经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因此,固废经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后实现零排放,不产生二次污染。 5、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潜势为Ⅰ,同时应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严格采取各项风险防范和设置事故应急池等应急措施的情况下,环境风险可得到控制,风险影响程度可接受 6\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项目大气污染物VOCs总量为0.5008吨/年,扩建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为0.343128吨/年,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调节、核准划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