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租用已建成的厂房,无施工期的修建、装修等环节。项目建设过程的污染源主要为设备安装的噪声和设备的包装废料,设备安装的噪声只是短暂性的,经过墙体吸收和自然隔声处理,再经距离衰减后,可达标排放;包装废料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因此本项目的施工都不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直接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成品养护不外排;水帘柜废水和水喷淋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水帘柜用水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回用于周围山林灌溉,不外排。因此,本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投料及配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的1#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部分通过加强车间排气通风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修边粉尘大部分由于重力作用沉降于车间地面,少部分逸散至外环境中,通过加强车间排气通风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尾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排气通风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建设单位拟将喷漆及晾干区设为密闭车间,并于该区域内设置水帘柜,喷漆废气及晾干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再送至“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最后通过同一根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排放的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漆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漆雾和VOCs通过加强车间排气通风后,漆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综上,本项目废气均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设备均放置在室内,噪声采取消声、减振措施,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作用后,厂区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要求。所以本项目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废水泥袋和包装固废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废漆料桶交由原供应商回收利用;边角料、沉降粉尘和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中;漆渣和污泥交由专业处理公司回收处理;废活性炭交由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故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5、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0.0116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调节、核准划拨。废水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