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作为生产办公地方,项目无需土建施工,只要设备安装到位即可运行,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已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逐渐消失,故本次评价不对施工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废气影响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喷涂作业中产生的VOCs和漆雾颗粒;喷涂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VOCs)排放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中的第Ⅱ时段标准限值及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根据软件估算结果,本项目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没有超过环境质量浓度 限值,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2)废水影响结论 生活污水依托厂房出租方原有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回用作周边绿化用水及周边林地浇灌及施肥,不排入水体。 (3)噪声影响结论 根据预测,建设项目在厂界四周的昼、夜间噪声影响(贡献)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对应标准限值,即:昼间噪声值≤60dB(A),夜间噪声值≤50dB(A)。因此,建设项目噪声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防治措施可行。建设项目必须重视设备噪声治理,确保边界噪声达标,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4)固废影响结论 本项目固废零排放,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2613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