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利用现有项目车间进行生产,施工期主要为生产设备安装调试,不进行土建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值后用作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二)注塑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周边加装软帘)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厂内有机废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投料、破碎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颗粒物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后,无组织排放。 (三)注塑机、混料机、破碎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约为65~85dB(A)。经厂房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原料废包装物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处理;不合格品收集经统一破碎成颗粒状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三、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225吨/年之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