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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表审查公示(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水分散型双组份聚氨酯汽车面漆600吨、水分散型聚氨酯固化剂100吨、水性双组份环氧防腐底漆900吨和水性环氧固化剂150吨扩建项目)
  • 2021-05-31 15:2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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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拟对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水分散型双组份聚氨酯汽车面漆600吨、水分散型聚氨酯固化剂100吨、水性双组份环氧防腐底漆900吨和水性环氧固化剂1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水分散型双组份聚氨酯汽车面漆600吨、水分散型聚氨酯固化剂100吨、水性双组份环氧防腐底漆900吨和水性环氧固化剂1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531日至20216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环保大楼四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0763-2226970、0763-2272019(服务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水分散型双组份聚氨酯汽车面漆600吨、水分散型聚氨酯固化剂100吨、水性双组份环氧防腐底漆900吨和水性环氧固化剂150吨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英德市东华精细化工定点基地二期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

环评机构:

清远市绿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位于英德市东华精细化工定点基地二期英德市城泰化工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为扩建项目。项目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 113度40分15.94秒,北纬 24度11分49.01秒。现有项目总用地面积13514.84平方米,建筑面积5035.1平方米,扩建项目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扩建项目在现有车间内,依托现有设备进行,扩建项目为年产水分散型双组份聚氨酯汽车面漆600吨、水分散型聚氨酯固化剂100吨、水性双组份环氧防腐底漆900吨和水性环氧固化剂150吨,并增加一个污水处理站。

扩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仍为现有员工为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扩建项目实行8小时工作制,年生产时间300天。项目5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施工期加强物料运输和装卸管理,文明装卸,减小卸料落差,定时清扫、洒水,建立健全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过程的循环使用、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排放。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再通过东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置噪声源设备。

(四)对建筑垃圾首先考虑回收及综合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再作为废铁外售或进行卫生填埋处理,并做好建筑垃圾专业密闭运输等防护措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及初级雨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调节沉淀-强化UASB-强化内循环接触氧化-生化二沉池)处理,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东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滃江。扩建项目不增加生活污水。

(二)扩建项目(甲类车间2)产生的含颗粒物、TVOC、异氰酸酯类等污染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的“生物法”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经16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内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三)鼓风机、各类泵等设备噪声约为83~85dB(A)。经厂房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各厂界方位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废包装袋收集后交废品回收站回收处理。污水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现有大气污染物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29568吨/年,扩建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01吨/年之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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