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英德市恒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铜粉和30万吨燃烧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英德市恒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铜粉和30万吨燃烧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英德市恒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00吨铜粉和30万吨燃烧颗粒 | 英德市望埠镇莲塘区马口坳(钢铁厂区内)办公楼房第一层102室 | 英德市恒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清远市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本项目占地面积53280m2,建筑面积33300m2。本项目主要年处理8000吨覆铜板及边角料,年产1600吨铜粉和30万吨燃烧颗粒。 | 因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项目与《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清环【2020】132号)及《关于继续执行<清远市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引(试行)>的通知》(清环【2021】116号)不相符,属于与生态发展区不相适应的产业。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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