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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拟对年产2000万支PET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2-05-10 14:35
  • 来源: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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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年产2000万支PET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05月10日至2022年05月1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金子山一号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15917621465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产2000万支PET瓶

建设地点

广东清远英德市

建设单位

广东泰润塑业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泰润塑业有限公司拟选址于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二D2-5号楼,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42分13.25548秒,北纬24度13分17.28178秒。项目总占地1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计划年产PET瓶2000万支,项目分两期建设,每期建设规模均为1000万支。
  项目计划员工4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约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项目距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厂界西北面393米联桥村。

环评机构

广州思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已有现成厂房,不涉及土建施工,仅需要安装调试设备即可投入生产,安装调试过程较为简单,施工期环境影响很小且影响时间短暂,施工期主要的污染为噪声及设备包装垃圾,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严禁产噪声设备在作息时间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期间作业;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从源头减少噪声的产生。
  固废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置。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一期工程注塑、吹瓶工序设置集气罩+垂帘收集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后,引至高25米排气筒(G2)排放;一期丝印工序产生的VOCs设置集气罩+垂帘收集,也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丝网印刷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后,由25米排气筒(G2)排放;二期工程塑、吹瓶工序设置集气罩+垂帘收集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后,引至高25米排气筒(G3)排放。厂界有机废气达到上述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特别限值规定。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厂界粉尘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由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排入滃江。冷却水循环使用,更换的冷却水也定期排往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注塑机、吹塑机、丝印机、烫金机、贴标机、破碎机、混料机、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噪声约为75dB(A),经厂房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废纸箱、废包装袋等分类收集后交由回收单位回收。废抹布、废活性炭、废印版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有关规范设计建设,对危废暂存场做好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治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六)为防止消防废水外泄,项目将设置一个1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环境风险总体可控。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481吨/年(其中一期0.2405吨/年,二期0.2405吨/年)。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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