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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拟对英德市芊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码防水拉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2-05-17 16:50
  • 来源: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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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英德市芊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码防水拉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05月17日至2022年05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金子山一号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15917621465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英德市芊朵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万码防水拉链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清远英德市

建设单位

英德市芊朵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英德市芊朵科技有限公司拟选址于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二D-11号,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42分17.352秒,北纬24度13分18.620秒。项目总占地86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计划年产防水拉链1000万码。
  项目计划员工4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约300天,每天生产8小时。
项目距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厂界西北面435米三分场五队。

环评机构

英德市碧水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租用的厂房已建设完成,项目施工期无土建工程,仅为简单的设备安装,主要是噪声与固废影响。
  严格遵守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在每日12:00 ~ 14:00以及22:00 ~ 06:00限制高噪声设备的施工;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从源头减少噪声的产生;合理安排好施工场所,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免局部声级过高。
  将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堆放;建设单位应完善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车辆运输散体材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运载装修废渣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路段行驶;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指定地点进行收集,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理。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涂布烘干、上胶粘合、加热定型工序设置一个相对密闭的隔间,有机废气上方设置密闭式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处理,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二甲苯及VOCs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平板印刷第II时段排放限值后,经高30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及VOCs各废气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特别限值规定。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要求。
  (二)项目不产生工艺废水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达到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较严值,进入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排入滃江。
  (三)熨烫机、超声波机、搅拌机、涂布机、打盘机、切膜机、热风复合机、分缝机、分条机、打包机、空压机等设备噪声约为70~80dB(A),经厂房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废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商家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涂料生产厂家回收作为原始用途。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胶水桶及废油漆桶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饱和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为防止消防废水外泄,项目将设置一个6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环境风险总体可控。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VOCs排放量为0.363吨/年(其中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242吨/年,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121吨/年),所以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242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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