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22100吨司盘和17000吨吐温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05月30日至2022年06月0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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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22100吨司盘和17000吨吐温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清远市 |
建设单位 | 广东润华化工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润华化工有限公司选址于清远市华侨工业园东华精细化工定点基地一期内(金南二路七号),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39分25.810秒,北纬24度11分36.266秒。项目总占地18087.01平方米,扩建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计划年扩建生产司盘22100吨和吐温17000吨。 扩建项目计划增加员工80人(连同现有人员共16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约300天,每天生产24小时。 项目距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厂界东面380米坣下新村。 |
环评机构 | 广东远灏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施工期经常洒水保持地面湿润,采用密闭车辆施工材料等。 (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可依托管道进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作业。 (四)建筑垃圾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运往指定的地方集中处理。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酯化反应有机废气,经带有填充鲍尔环填料的竖式冷凝器,卧式冷凝器二级水汽分离系统处理;加成反应有机废气通过真空泵水箱中水吸收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与酯化反应有机废气一同经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冰乙酸投料区设置为密闭区,产生的废气通过环境抽风后,通过新增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造粒粉尘排至包装车间中,包装车间为密闭空间,经过两套旋风除尘处理,再经过布袋除尘进行处理,过滤棉过滤后,输送至造粒塔中再利用。天然气锅炉燃料为清洁能源,锅炉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标准值,依托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室氮氧化物及有机废气经万向管集气罩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通过新增15米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高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粉尘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特别限值规定。污水处理站设置钢板进行封闭,通过加强绿化隔离措施,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要求后排放。 (二)脱水过程及酯化过程产生的水蒸气,经冷凝;地面冲洗废水、水环真空泵水箱换水、软水制备过程的反冲洗废水,经絮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处理,与上述冷凝废水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表3.1.7间冷开式系统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回于作冷却循环系统的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东华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中的严者后,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后排入滃江。 (三)各类泵、空压机、锅炉鼓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噪声约为70~85dB(A),经厂房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废包装材料交由原厂进行回收利用。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及废活性炭定期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实验室检测废液、喷淋塔更换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现有项目储罐区已采用防渗漆对罐区地面进行防渗漏。 (六)为防止消防废水外泄,现有项目设置有一个48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扩建项目还应新增一个68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在采取报告表中的风险应急措施后,扩建项目环境风险总体可控。 三、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现有项目氮氧化物、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2.285吨/年、0.119吨/年;扩建项目氮氧化物、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66吨/年、0.223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