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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拟对广东胜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玻璃纤维制品10000吨,碳纤维制品100吨,玻璃纤维管13000吨,碳纤维管100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2-09-19 09:31
  • 来源: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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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胜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玻璃纤维制品10000吨,碳纤维制品100吨,玻璃纤维管13000吨,碳纤维管100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金子山一号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邮编:513000

  联系电话:15917621465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胜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玻璃纤维制品10000吨,碳纤维制品100吨,玻璃纤维管13000吨,碳纤维管100吨

建设地点

广东清远英德市

建设单位

广东胜天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胜天科技有限公司拟选址于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四D4-11楼,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42分5.275秒,北纬24度13分21.126秒。项目总占地1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计划年产玻璃纤维制品950吨、碳纤维制品290吨、玻璃纤维管150吨及碳纤维管10吨。
  项目计划员工5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约300天,每天两班制,每班8小时。
项目距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厂界西北面140米三分场五队。

环评机构

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车间,施工期施工期安装生产设备会产生噪声与固废。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订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拉挤、压膜、热压、卷制工艺有机废气,通过设置包围型集气罩+垂帘围闭收集,与密闭喷漆室喷雾有机废气收集一起,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甲烷总烃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通过30米高空排气筒(DA001)排放。厂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排放限值。投料粉尘、打磨及切割粉尘采用水槽浸润的方式,经车间厂房阻隔沉降后无组织排放,上述粉尘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二)清洗废水、切割及打磨降尘废水经隔渣池+混凝沉淀池预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后的排水,与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生活污水,一起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由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较严者后,排入滃江。水帘柜更换废液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搅拌机、拉挤成型机、切割机、裁切机、卷制机、打磨、空压机等设备噪声约为80~100dB(A),噪声经厂房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收集粉尘可回用于纤维制品拉挤生产系统。BOPP带、废真空带、废纤维材料、边角料、沉渣、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外售专业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抹布及手套、漆渣、废包装桶、水帘柜更换废液、水帘柜沉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原辅材料暂存区、产品暂存区、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及车间有机物料存放区、生产车间等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k≤1×10-7厘米/秒,或参照GB16889执行。
  (六)为防止消防废水外泄,项目将设置一个9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环境风险总体可控。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296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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