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众合塑胶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个塑料制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05月11日至2023年05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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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众合塑胶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个塑料制品 |
建设地点 | 广东清远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四D4-20号楼 |
建设单位 | 广东众合塑胶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众合塑胶有限公司拟选址于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北地块四D4-20号楼,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42分23.231秒,北纬24度13分18.871秒。项目总占地2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计划年产塑料瓶1500万个及塑料瓶盖2500万个。 项目计划员工5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约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项目距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厂界西北面600米华英居委会三分场五队。 |
环评机构 | 肇庆一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车间,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设备安装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订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在施工边界,必须设置临时声屏障,以减少噪声影响,保证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注塑及吹塑成型,经半包围型集气罩+垂帘围闭进行收集,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烘干及UV固化均设置密封空间,有机废气经整体负压密闭抽风收集,水帘柜+干式过滤+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VOCs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5-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后,无组织排放;混料粉尘经静电除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中的较严者后,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企业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二)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与设备冷却水一起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清华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者,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清华园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者后,排放至滃江。水帘柜更换废液定期更换,废液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混料机、注塑机、吹塑机、涂装生产线、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噪声约为80~100dB(A),经厂房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废包装桶、废紫外灯管、废过滤棉、漆渣、水帘柜更换废液、水帘柜沉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五)有机物料存放仓库、危废暂仓、事故应急池及车间有机物料存放区等一般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 (六)为防止消防废水外泄,项目将设置一个7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环境风险总体可控。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机废气VOCs有组织排放总量控制在0.248吨/年以内,具体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调节、划拨。废水、固废不设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