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亦晟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5000万个、塑料盖8000万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8月07日至2025年08月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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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清远亦晟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5000万个、塑料盖8000万个 |
建设地点 | 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南D5-3厂房首层101号 |
建设单位 | 清远亦晟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清远亦晟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塑料瓶5000万个、塑料盖8000万个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位于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中区工业大道以东、横四路以南D5-3厂房首层101号,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3度42分16.567秒,北纬24度13分09.888秒。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现有的厂房进行建设生产,项目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15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主要布置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及配套环保设施等,生产规模为年产塑料瓶5000万个、塑料盖8000万个。 项目定员40人,实行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年工作300天。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 |
环评机构 | 佛山市美鑫盈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租赁现有的厂房,施工期不涉及土建工程,主要为厂房装修和设备安装等,且项目施工时间较短,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主要产生的环境影响为设备安装噪声、固体废物。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功能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作业,减少夜间施工,夜间施工需达标;运输车辆尽量走园区已有道路;有市电时禁用柴油发电机组;利用距离衰减,分散布置强噪声设备,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等措施进行防治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施工装修期产生的固体废物:装修垃圾(少量的瓷片、木材的边角料等)可回收的全面回收,不可回收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处理;装修人员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因此,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通过采取上述措施进行防治后,对环境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清华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较严者后,排入清华园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冷却水塔补充水在运行过程中蒸发损失,冷却水塔不需要更换用水,故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不大。 (二)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配料、破碎工序粉尘(以颗粒物表征)因产生量极少,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进行防治后无组织排放;吹塑、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丝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经收集罩负压收集共同汇集到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2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小部分未被收集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进行防治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有组织排放:吹塑、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丝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表征)经处理后总VOCs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的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限值;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及1,3-丁二烯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2024年修改单)的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总VOCs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经处理后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及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经处理后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注塑机、吹塑机、丝印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为65~85dB(A),通过采取减振、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不大。 (四)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统一收集后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边角料收集后经配套的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有机溶剂桶、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机油桶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五)本项目运营期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污染源主要为原料仓库和危废间等仓储区域,生产车间、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应的收集管道,主要污染物质为液态原料、成品、危险废物等。通过采取“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Ⅱ类场在原料仓库、危废间、一般固废仓、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水收集管道进行设计一般防渗区,粘土铺底加水泥硬化、用特定防渗混凝土,污水管道用高密度聚乙烯膜防渗;除一般防渗区以外的区域等进行设计简单防渗区,按其建筑要求对场地进行硬底化”等措施进行防治后,正常情况下不会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三、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外排废水最终均排入清华园中区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清华园中区污水处理厂统筹,由项目所在区域进行统筹调拨,故项目不另设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固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需另设总量指标。本新建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指标为1.0134t/a,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0.2744t/a、无组织排放量为0.739 t/a。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