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3月17日至2026年03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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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清远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黄泥塘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原锅炉用地范围内 |
建设单位 | 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英德市白沙镇新潭村黄泥塘英德市白沙镇文勇林化有限公司(原锅炉用地范围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41分41.46秒,北纬24度8分27.24秒,项目性质属技改,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锅炉房,拆除现有的一台2吨/时燃生物质颗粒锅炉,新建一台2吨/时燃生物柴油的导热油炉,改造后的锅炉房正常使用下能够满足生产需求。本次锅炉改造项目不改变原项目生产工艺及产能、不新增员工人数、用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厂区总占地面积仍为约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25.8平方米。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从现有员工调配,年工作时间为180天,1天2班,每班6小时,年运行时间为2160小时,夜间不生产。 距项目最近的环境敏感点为项目厂界西南侧365米的郑屋,厂界北侧165米的家园村居民区。 |
环评机构 | 清远市亿森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不涉及基建施工,不设施工营地,施工期较短,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只进行现有锅炉及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拆除,新锅炉及天然气储罐、管道的安装。施工期主要污染工序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备拆除和安装噪声、扬尘以及拆除的旧设备和零部件,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设备安装调试时间短,且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将随安装调试结束而消失,因此施工期对环境及周围敏感点影响极小。 二、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一)本项目运营期燃生物柴油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一根30米直连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油锅炉限值。 生物柴油储罐为卧式固定顶罐,安装呼吸阀,保持油罐的密闭性,并在必要时自动调节油罐内外压力等措施有效降低柴油储罐在储存和装卸过程中的损失。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呈无组织形式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评估认为,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所述的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空气产生的影响可以接受。 (二)本次技改项目运营期间无生产废水产生,且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锅炉、风机及泵等设备运行期间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为75~85dB(A),通过采取车间墙体隔音、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后,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且项目周边50米范围无声环境保护目标,运营期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四)本项目运营期间更换的废导热油、废机油及废空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妥善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次技改项目危险废物采用桶装方式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可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泄漏等环境风险,不会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造成影响。本次技改项目车间均已按要求做好防渗措施,厂房地面均做硬底化,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故本报告不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六)本次技改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在于防止发生事故,防止事故产生污染物直接进入环境。通过采取“制定大气、地表水及地下水等各类风险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员工安全、环保及风险事故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风险意识,使其掌握相关知识技能,遵守规章,了解风险与应对措施;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进行防治后,项目的环境风险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总量控制指标 本次技改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且不新增生活污水。因此,本项目不设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144吨/年,小于300公斤/年,无需申请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替代。 现有项目于2007年8月获批时,未设置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要求,本次以现有项目通过系数法计算的氮氧化物排放量(1.092吨/年)作为合法排放量,技改后全厂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33吨/年,较基准合法排放量增加1.241吨/年,故需另行申请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为1.241吨/年。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