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2000吨丙类油性色浆、年产1000吨功能性浆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8月06日至2026年08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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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2000吨丙类油性色浆、年产1000吨功能性浆料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瀚和大道13号 |
建设单位 | 英德科迪颜料技术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年产2000吨丙类油性色浆、年产1000吨功能性浆料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瀚和大道13号(英德科迪颜料技术有限公司现有项目用地范围内),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3度40分9.188秒,北纬24度11分55.601秒。项目性质属于改扩建,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依托已建成的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和建筑面积,本次改扩建项目用地面积为9620.4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286平方米,全厂总用地面积为26767.52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810.7平方米。本次改扩建内容为依托现有已建工程,利用已建生产设备及公辅设施,在色浆类总产能不变,工艺不变的情况下,对生产线软件进行升级,以适应产品结构及类型的调整。具体产品方案调整如下:将改扩建前已建工程中水性色浆10000 t/a的产品方案调整为7000 t/a;油性色浆产品方案维持2000 t/a不变;同时本次新增丙类油性色浆2000 t/a、新增功能性浆料1000 t/a。本项目在建工程产能维持原审批方案不变,在建工程产能具体为水性色浆10000 t/a、油性色浆3000 t/a、纳米色母粒5000t/a。综上,本次改扩建实施完毕并计入在建工程产能后,全厂产品方案为:水性色浆总产能达到17000 t/a(含在建10000 t/a),全厂油性色浆总产能达到5000 t/a(含在建3000 t/a),全厂丙类油性色浆产能为2000 t/a,全厂功能性浆料产能为1000 t/a,全厂纳米色母粒产能为5000 t/a,全厂合计总产能30000 t/a。 现有项目设有员工200人(已建工程100人,在建项目100人)。本项目只对已建项目进行改扩建,年工作日250天,每天1班制,每班8小时,员工均不在厂内食宿。本次 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劳动定员与已建工程一致(100人),不改变生产制度。 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 |
环评机构 | 广东森信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利用已建成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仅进行少部分设备安装和调试,故施工期基本无废水、废气产生,仅设备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会产生噪声,但是设备安装调试时间短,且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将随安装调试结束而消失,因此施工期对环境及周围敏感点影响极小。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一)本次改扩建项目运营期油性色浆、丙类油性色浆生产线(含储罐)投料、分散、研磨、调色、包装、清洗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表征)、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二甲苯(以苯系物表征)、臭气浓度经整体密闭车间或集气罩收集后,废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整体密闭收集后,分别通过1套“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装置”和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同1条15米高的排气筒1(DA001)排放。水性色浆、功能性浆料生产线(含储罐)投料、分散、研磨、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表征)、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臭气浓度经直连排风管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水喷淋装置”处理,由1条29米高的排气筒2(DA002)排放。部分粉料仓产生的粉尘(以颗粒物表征)经粉料仓自带的滤芯处理后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1个粉料仓抽吸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条29米高的排气筒4(DA004)排放。本次改扩建项目实验室废气(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23米高排气筒8(DA008)排放。未被收集到的废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①通过排放口DA001、DA002、DA004、DA008排放的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2019)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者;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界苯无组织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B.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二)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地面清洗废水、滤布清洗废水、喷淋塔更换废水、质检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初期雨水。 生产废水(地面清洗废水、滤布清洗废水、喷淋塔更换废水、质检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调节+芬顿反应+混凝反应+初沉+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工艺)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经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卫生间冲厕,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经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2)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经雨水排放口(YS001、YS002)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不大。 (三)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分散机、砂磨机、搅拌机、泵类、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70~95dB(A),通过采取车间墙体隔音、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后,项目四周的厂界昼间和夜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四)本项目运营期不新增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具备技术能力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手套、废抹布、损坏的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实验室固废(质检样品)、废机油、污泥、过期产品、滤渣等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有相关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项目运营期对土壤、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污染源主要为仓库、危废间等仓储区域,以及车间等生产区域。但项目厂区地面已硬化,地面不存在断层、土壤裸露等情况;厂区按雨污分流设计,主要生产设备均在厂房内生产,无露天堆放场;车间设有防渗层,且项目产生的废气经过有效处理后排放量不大,不属于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另外,通过采取“设置防渗区: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及相关要求分别设置重点、一般及简单防渗区;源头控制方面: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减少污染物泄漏,管线优先在地上敷设,便于早发现、早处理;末端控制方面:污染区地面做防渗处理,收集滞留污染物,分类处置(事故废水入应急池,化学物料交资质单位);应急方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与预案,发现地下水受影响立即启动应急,减少污染;监控方面:加强巡查,雨天重点检查渗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防渗层完整”等措施进行防治,项目运营期对地下水、土壤有影响的各个环节均能得到良好控制,不存在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对地下水和土壤的影响较小。 (六)本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重点在于防止发生事故,防止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直接进入环境。通过采取“制定大气、地表水及地下水等各类风险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规范;加强员工安全、环保及风险事故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风险意识,使其掌握相关知识技能,遵守规章,了解风险与应对措施;不断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进行防治后,项目的环境风险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总量控制指标 1.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外排的废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清远华侨工业园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无需再申请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 本项目改扩建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24.910吨/年(其中有组织10.164吨/年,无组织14.776吨/年);因原项目环评及批复(清环英德审〔2026〕10号)挥发性有机物全厂许可排放量为25.868吨/年(其中有组织10.184吨/年,无组织15.684吨/年),故本次无需补充申请挥发性有机物总量。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在受理公告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