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F0AY0F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地址:英德市英城宝晶路石尾区石苟山
2021年1月4日、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二期项目空地内填埋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笔录》、《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填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及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了听证要求,我局于1月26日上午9时在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十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听证维持了我局对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作出的“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