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环罚〔2020〕3号
英德安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3FRGA8F
法定代表人:吴容根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街道南山石尾建材码头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日对英德市水运总公司建材码头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已停用多年的英德市水运总公司建材码头(英城街道南山石尾北江边)建设码头项目,建设安装有1条输送带、2台铲车等设备设施,总投资额为人民币766000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3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英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未建成处3%以上到4%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捌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