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九龙镇安兴奶牛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E7****
经营者:潘锦桥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塘坑管理区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粤北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你奶牛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奶牛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用潜水泵直接抽取四号氧化塘超标废水灌溉种植地;
2.氧化塘和废弃的池塘内沉积大量沼液渣。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0]E26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奶牛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的规定;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6中:一般污染物因子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3≤PH<4或11<PH≤12),或者两个因子及以上超标且有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的;有毒物质超标1倍以下的”的规定,对你奶牛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奶牛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拟对你奶牛场一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奶牛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奶牛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奶牛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