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4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彭贵兵:
公民身份号码:431127********2812
住址:湖南省蓝山县正市乡熊家村10组
根据沙口镇人民政府线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0年4月15、16日会同沙口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沙口镇清溪村原盈科水泥厂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不明属性灰白色泥块状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沙口镇清溪村原盈科水泥厂的一处空地上,倾倒场所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