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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清环英罚告〔2020〕2号
  • 2020-04-26 17:3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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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02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2945****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详细地址:英德市浛洸镇荷洲村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的二沉池回流管道破裂,因事故应急池未启用,致使二沉池废水流向雨水渠,排入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23中:没有启动应急方案、没有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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