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九龙镇安兴奶牛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E7****
经营者:潘锦桥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塘坑管理区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3月18日,粤北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奶牛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奶牛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用潜水泵直接抽取四号氧化塘超标废水灌溉种植地;
2.氧化塘和废弃的池塘内沉积大量沼液渣。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英环测水[2020]E26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奶牛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的规定;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1号)告知你奶牛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奶牛场在2020年4月14日向我局英德分局提交了《申辩意见》,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经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6中:一般污染物因子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3≤PH<4或11<PH≤12),或者两个因子及以上超标且有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的;有毒物质超标1倍以下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奶牛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奶牛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对你奶牛场一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10144076100124103500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奶牛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