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创美秸秆纤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2945****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详细地址:英德市浛洸镇荷洲村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3月22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的二沉池回流管道破裂,因事故应急池未启用,致使二沉池废水流向雨水渠,排入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案件经由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23中:没有启动应急方案、没有采取相关的应急措施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10144076100124103500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