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吴路金: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503X
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大站镇第头村委会新星组2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7日会同英德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东华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东华镇黄陂村委会马坝炮师训练场附近山地上倾倒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不明属性黑色泥块状固体废物倾倒在东华镇黄陂村委会马坝炮师训练场附近的山地上,倾倒场所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