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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0〕7号-英德市润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6-10 16: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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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罚〔2020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润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WBJG4H

法定代表人邝智毅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黄田村委会照壁围村民小组山天岭西面厂房第4间

2020521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英德市望埠镇蓢新村委蔴荠塘现场检查,发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英德市望埠镇蓢新村委蔴荠塘建设渣土物料堆放场;(2)矿渣粉、煤石、低度三氧化二铁、污泥等渣土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未设置雨污分流、环场废水收集水沟和废水收集沉淀池设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526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无生产经营废水、废气排放的,未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露天堆放渣土固体废物,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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