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永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84401146A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鹅豚寨组细峡
2020年5月19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碱液喷淋池喷淋废水用PH试纸测试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序号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