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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0〕9号-英德市永福矿业有限公司
  • 2020-06-10 16: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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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罚〔20209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永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84401146A

址: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鹅豚寨组细峡

2020年5月19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碱液喷淋池喷淋废水用PH试纸测试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526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202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序号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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