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永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84401146A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鹅豚寨组细峡
2020年5月19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碱液喷淋池喷淋废水用PH试纸测试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序号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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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