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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0〕8号-英德市永福矿业有限公司
  • 2020-06-10 16: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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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罚告〔2020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永福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84401146A

地址: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鹅豚寨组细峡

2020年5月19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碱液喷淋池喷淋废水用PH试纸测试呈中性。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序号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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