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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0〕9号-英德市润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0-06-10 16: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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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罚告〔20209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润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WBJG4H

法定代表人邝智毅

详细地址:英德市望埠镇黄田村委会照壁围村民小组山天岭西面厂房第4间

2020521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英德市望埠镇蓢新村委蔴荠塘现场检查,发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英德市望埠镇蓢新村委蔴荠塘建设渣土物料堆放场;(2)矿渣粉、煤石、低度三氧化二铁、污泥等渣土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未设置雨污分流、环场废水收集水沟和废水收集沉淀池设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无生产经营废水、废气排放的,未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露天堆放渣土固体废物,堆放场地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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